1.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期末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每逾期,以交货价格的千分之一(包括安装、验收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20天未能完成供货,甲方有权单独购买类似设备,聘请合格的安装单位单独安装延期到货设备,并聘请合格的安装单位单独安装延期到货设备。
3.乙方不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安装调试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聘请合格的安装单位单独安装调试设备,并由乙方承担,窗机销售厂家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4.乙方提供的设备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应立即修理并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适用本条第二款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项目已逾期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从逾期5天起,乙方应按合同价格的1/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仍需对合理的设备价格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6.乙方提供的设备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乙方在生产或安装设备过程中偷工减料,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制造或安装设备,应负责制造和安装设备,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擦窗机厂承担。在此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30000元的违约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监理和各施工单位的交易文件。如果发现违反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9.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发现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有重大问题,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书面通知擦窗机厂,甲方或监理单位应在书面通知乙方后2天内增加投入,增加人员或更换不合格人员,以满足甲方的要求。由此,乙方无权对采取这些措施收取额外费用;乙方在2天内未实施上述措施的,每3天超过1天。如乙方7天内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若乙方7天内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乙方15天内未采取上述措施,公司有权无条件撤消,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10.如果擦窗机厂不执行监督单位或甲方的指示,或对以上指示太过敷衍了事,或不积极与监理单位和甲方合作,做好施工工作,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措施。如果乙方没有提出整改计划和执行整改措施,受聘人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由于应立即采取返工、拆除、更换等措施,直至工程合格,工期不能延长。重新装修。拆除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与此同时,甲方有权聘用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装修、拆除、装修、装修、装修等工作。
12.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乙方供应设备的质量责任而导致事故,窗机销售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或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