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提供经甲方、建筑、结构设计单位批准的五份擦窗机施工图纸。本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责任。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提供土建和窗户安装工程的相关要求。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措施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设备验收标准和设备验收大纲。提供的设备验收标准和大纲必须符合《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150-2008)》和《擦窗机(GB19154-2003)。验收基础由甲方书面确认。
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电气图纸、出厂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和说明书。如需额外技术资料,乙方应及时提供补充资料。
被聘人负责垂直运输合同设备(包括从总承包商借用垂直运输设备)、轨道安装、安装调试、检查、验收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和费用。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本合同施工,无条件地遵照甲方及监理单位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改。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有关规章制度。
受聘人员被任命为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的执行,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的一切问题,签署甲乙双方文件,参加现场协调会议,配合甲方施工。
甲方根据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企业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和安装质量进行自检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验收。无条件返工任何质量问题。
对设备进行保管,直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具有擦窗机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乙方向甲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受聘人员的开工率、人员结构和施工组织必须经监理和甲方批准。受雇方对受雇方雇用的工人和他人遭受的任何人身或其他伤害负责,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乙方保证对上述损失和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承担与此类损失或相关的赔偿、诉讼、损害、诉讼费用、赔偿等费用。
乙方应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运出施工现场,自本工程通过具有擦窗机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验收后10天内清理现场。逾期不清场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天支付给甲方。逾期10天不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清场并处理乙方所有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受聘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和监理人主持的每周例会和重要协调会议。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无理由缺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份履约保证金1000元;逾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名员工2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合同价格中扣除。
受聘人员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验收和签证变更;乙方项目经理不熟悉的,应经甲方同意书面通知甲方,后者应承担上一责任。
根据杭州市和萧山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乙方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档案,乙方应对涉及验收材料的归档费用负责。
乙方必须服从总承包商、机电商、幕墙安装方的指导和监督。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场地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受托人和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和监理人的管理。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2-3次免费培训,培训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直至掌握操作和维修技能。
甲方应与总承包商协商水电费用,或单独安装施工用水、电、表,并按实际支付水费,并与总承包商结算。施工水力费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甲方不再单独增加;擦窗机施工现场的水电管道应符合工程要求,乙方自行解决。
受聘人员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位置、价格的情况,如施工现场的位置、状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等。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而造成的经济赔偿或延长工期的申请,不予批准。
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建设部门、地方等安全规定,建立安全体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类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开展有效工作,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商的安全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投入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应自行验收,并报总承包商备案。保护设备应经总承包商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乙方对上述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窗户清洁和维护。甲方应承担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造成的一切损失。
受聘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具有当地规定的施工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因施工人员证件不规范而损失。